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武汉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海南大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文昌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大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31日止的物业服务费2911.49元;

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大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截止2019年1月31日拖欠的公摊水电费385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大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截止2019年1月31日拖欠的水费42.30元、电费124.95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大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692.7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海南大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本判决生效后本院予以退回50元。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12
发布日期 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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