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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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20)鲁0202民初9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20)鲁0202民初91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20)鲁0202民初9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对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20)鲁0202民初91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有权以柳斌抵押的位于青岛市开发区户房产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020元、保全费3270元、公告费900元,共计13,19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48元由柳斌、代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3-26 |
发布日期 | 2021-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