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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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海美纺织品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良盛针织厂 无锡信顺会计服务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无锡市海美纺织品有限公司返还出资21.2万元及利息(自2006年3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无锡市海美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94元,由海美公司负担8852元,由***负担5242元(海美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中的5242元,本院不再退还,由***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其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01-19 |
发布日期 | 2021-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