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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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山林水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山林水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樵西岸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山林水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樵西岸分公司于2018年6月30日签订的《XXXX市场租赁书》无效; 二、确认原告***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山林水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樵西岸分公司于2018年6月30日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于2019年7月26日解除; 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山林水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樵西岸分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山林水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预付租金、装修费共209350元及支付利息(以预付租金、装修费209350元为本金从2019年6月2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计付)予原告***;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21.3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0元,由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山林水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樵西岸分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山林水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271.38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2271.38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其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30 |
发布日期 | 2021-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