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梅州市汇胜木制品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佳豪木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梅州市汇胜木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佛山市南海佳豪木业有限公司货款2279808.90元及违约金227980.89元。 二、被告梅州市汇胜木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佛山市南海佳豪木业有限公司已支付的律师费15000元。 三、被告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梅州市汇胜木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佛山市南海佳豪木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效力等级法律 公布日期2017.06.27时效性现行有效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491.06元,减半收取计14245.53元,由原告佛山市南海佳豪木业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990.63元,被告梅州市汇胜木制品有限公司、被告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3254.90元。原告佛山市南海佳豪木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4245.53元,本院予以退回13254.90元。被告梅州市汇胜木制品有限公司、被告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的案件受理费13254.90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拒不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案件鉴定费20440元,由被告梅州市汇胜木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3 |
| 发布日期 | 2021-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