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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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石狮市润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泉州大华蓄电池有限公司代偿款9950000元,并支付该款项自2017年6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石狮市润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675元,由被告石狮市润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12-29 |
| 发布日期 | 2021-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