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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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 泉州通海新世纪汽车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法院 |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代垫的保险金4992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8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12-10 |
发布日期 | 2021-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