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玉杰面粉有限公司
山东省阳信华康粮油制品有限公司
山东阳信鑫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山东阳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山东省阳信华康粮油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山东阳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利息432482.99元,以及自2019年6月25日之后至还清之日的利息,被告***、***、山东省阳信鑫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山东玉杰面粉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山东省阳信鑫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山东玉杰面粉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依据其还款数额向债务人被告山东省阳信华康粮油制品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827.38元,减半收取24913.6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9913.69元,由被告山东省阳信华康粮油制品有限公司、***、***、山东省阳信鑫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山东玉杰面粉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12
发布日期 202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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