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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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东莞市常平久悦木器加工店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东莞市常平久悦木器加工店(经营者刘卓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常平乾锦不锈钢经营部(经营者郑鹏冲)支付货款34228元及利息(利息以34228元为本金,从2021年1月18日起,按年利率5.77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2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常平久悦木器加工店(经营者刘卓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09 |
发布日期 | 2021-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