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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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华益庆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林州八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太原市杏花岭区中涧河乡东涧河村委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林州八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工程款627045元,并支付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拖欠工程款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172437.38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95元,减半收取589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太原市杏花岭区中涧河乡东涧河村委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21-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