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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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横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雷龙湾分理处 陕西横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陕西横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8952.56元及其利息(从2020年11月24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2.87‰计息);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陕西横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结欠利息、罚息86556.12元;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5元,由六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1-23 |
发布日期 | 2021-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