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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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借款本金144451.19元、利息3227.86元,及截止2019年5月15日的罚息71009.77元、复利2104.48元,并支付自2019年5月16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双方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的总和合计不得超过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上限); 二、***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律师费2000元; 三、驳回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对***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对***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42元(前款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已预交),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
裁判日期 | 2020-12-31 |
发布日期 | 2021-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