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安谱自动灭火装置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20)川0502民初4699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四川安谱自动灭火装置科技有限公司租赁费79.04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1月1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为止); 三、驳回四川安谱自动灭火装置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9549元,减半收取14774.5元,由四川安谱自动灭火装置科技有限公司承担8922.5元,***承担585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226元,由四川安谱自动灭火装置科技有限公司承担11522元,***承担1170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3-25 |
| 发布日期 | 2021-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