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濠吉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中银大厦支行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金融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濠吉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人民币74,050,000元; 二、被告四川濠吉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12月29日至2019年9月23日(含)期间的利息人民币6,615,133.33元; 三、被告四川濠吉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罚息(以人民币74,050,000元为基数,按照18%/年的利率,自2019年9月24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被告四川濠吉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复利(以人民币6,615,133.33元为基数,按照18%/年的利率,自2019年9月24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五、被告四川濠吉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财产保全担保费人民币65,892.40元; 六、驳回原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0,903.13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595,903.13元,由原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5,903.13元,由被告四川濠吉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59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3 | 
| 发布日期 | 2021-04-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