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南宁市和丰农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上林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南宁市和丰农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保险理赔款503573.33元;

二、被告南宁市和丰农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利息(以503573.33元为基数,按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6

019年12月14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对被告南宁市和丰农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宁市和丰农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36元,财产保全费3037元,由被告南宁市和丰农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836元(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9-18
发布日期 2021-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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