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虎豪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6民初2240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1833333.33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1300元,由***负担55922元,由***负担15378元。再审案件受理费71300元,由再审申请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2-07 |
| 发布日期 | 2021-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