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易顺担保有限公司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泰支行
浙江易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易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5035.51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未付垫付款为基数,自2019年6月2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至代偿款款清之日止,以垫付款的30%为限)。

二、被告***对被告***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浙江易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8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连带责任。

原告浙江易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申请退诉讼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裁判日期 2021-03-10
发布日期 2021-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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