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扬州市兴港包装有限公司
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
扬州江川图鞋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扬州江川图鞋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给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算至2019年9月4日为186950.9元;自2019年9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4.508%计算);

二、被告***、***、***、***、***、***、扬州市兴港包装有限公司对被告扬州江川图鞋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限额60万元内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扬州市兴港包装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扬州江川图鞋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04元,依法减半收取计4302元,由被告扬州江川图鞋业有限公司、***、***、***、***、***、***、扬州市兴港包装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31
发布日期 2021-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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