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铸泰铁塔制造有限公司 北京富乐泰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山东铸泰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富乐泰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8000元及利息(以108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损失。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0元,由被告山东铸泰铁塔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10 |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