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潍坊国泰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淄博金润泽纸制品有限公司 山东龙德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临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淄博金润泽纸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山东龙德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车间损失59482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48元,减半收取计4874元,案件申请费3520元,共计8394元,由被告***、金润泽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31 |
发布日期 | 2021-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