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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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日照汉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日照齐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鲁1102执保324号 申请人王朦、日照汉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日照齐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叶珊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作出的(2020)鲁1102民初636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本院(2020)鲁1102民初6361号之一民事裁定对王朦、日照汉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日照齐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200万元的冻结(网络查控);解除本院(2020)鲁1102民初6361号之一民事裁定对王朦名下位于日照市烟台路西,莒州路北(广安佳苑)004幢02单元(02)1802号、004幢01单元(01)-112储号(产权证号为20××27)的房产的查封;解除本院(2020)鲁1102民初6361号之一民事裁定对王朦名下位于日照市威海路西(市人民检察院)002幢01单元01-109号、01-601号【产权证号为20150317101、不动产权证号为日国用(2015)第001748号】的房产的查封。 在执行实施过程中,本院已向日照银行、招商银行、日照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已解除查封。 至此,本案法律文书确定的保全事项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2021)鲁1102执保324号一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4-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