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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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阳支公司 泰安信诚价格评估事务所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宁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阳支公司在涉案车辆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280.9元(医疗费503.9元、车损2000元、误工费1677元、交通费100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9400元(车损16700元、评估费2000元、施救费700元)。 以上两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通过本院一次性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16 |
| 发布日期 | 2021-04-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