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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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贵州湄潭祥农现代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湄潭茗盛茶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贵州湄潭茗盛茶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贵州湄潭祥农现代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460万元及借款利息(利息的计算:1、以184万元为本金,从2017年1月16日至2018年1月15日按年利率8%计算利息,从2018年1月16日至清偿完毕之日按年利率12%计算利息;2、以276万元为本金,从2017年1月18日至2018年1月17日按年利率8%计算利息,从2018年1月18日至清偿完毕之日按年利率12%计算利息)。 二、被告***对被告贵州湄潭茗盛茶业有限公司的抵押物36540斤出口红茶清偿后剩余部分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贵州湄潭祥农现代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550元(原告贵州湄潭祥农现代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27775元),由原告贵州湄潭祥农现代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000元,由被告贵州湄潭茗盛茶业有限公司和被告***连带负担50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9-06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