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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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 广西润哲房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在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原告***赔偿医疗费1506.45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在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原告***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1700元; 三、被告***向原告***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护理费3210.6元、交通费1569元、误工费4237.7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2元,由原告***负担112元,被告***负担59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负担21元。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发布日期 | 2020-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