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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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羽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大学第二医院 平阴县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2018)鲁0124民初983号第一、二、三、四、五、六、八、九、十、十一、十二项; 二、撤销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2018)鲁0124民初983号第十三项; 三、变更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2018)鲁0124民初983号第七项为,“自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赔偿原告***被抚养人生活费260,379元。”; 四、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2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6,323元,由被上诉人***承担2,445元,被上诉人***、上诉人山东省羽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各负担6,93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2,646元,由被上诉人***负担4,889.75元,上诉人山东省羽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756.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1-19 |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