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省羽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大学第二医院
平阴县人民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2018)鲁0124民初983号第一、二、三、四、五、六、八、九、十、十一、十二项;

二、撤销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2018)鲁0124民初983号第十三项;

三、变更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2018)鲁0124民初983号第七项为,“自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赔偿原告***被抚养人生活费260,379元。”;

四、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2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6,323元,由被上诉人***承担2,445元,被上诉人***、上诉人山东省羽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各负担6,93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2,646元,由被上诉人***负担4,889.75元,上诉人山东省羽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756.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1-19
发布日期 202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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