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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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省中集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103民初8909号 原告:贵州省中集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周方,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生玲,贵州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廖柳。 原告贵州省中集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作为原告的诉讼权利之一,可凭其意思自由支配,但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且撤诉并未危害国家利益及损害公序良俗,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准许原告贵州省中集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43元,由原告贵州省中集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韦锋 二零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杨喆 |
| 裁判日期 | 2019-09-04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