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04-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攀枝花永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全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对赵国荣在中国建设银行攀枝花分行开设的账号为6217××××0818的银行账户在661361.02元限额内予以冻结。二、若赵国荣上述银行账户冻结金额低于661361.02元,则对攀枝花永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银行攀枝花分行开设的账号为7722××××3975的银行账户在不足661361.02元限额内予以冻结。三、若赵国荣、攀枝花永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银行账户内的冻结总金额不足661361.02元,则对康永生所有的银行账户进行网络查控并对账号中的存款在不足661361.02元限额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裁判日期 2021-01-26
发布日期 2021-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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