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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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湄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省湄潭县现代农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贵州省湄潭县永兴徐陈板鸭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贵州省湄潭县永兴徐陈板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湄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双方约定利率从2017年3月23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贵州省湄潭县现代农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贵州省湄潭县永兴徐陈板鸭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400元,由被告贵州省湄潭县永兴徐陈板鸭有限公司、贵州省湄潭县现代农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