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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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华达劳务有限公司 北京中交京纬公路造价技术有限公司 重庆途强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9民初32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支付工程劳务费601096元,并以该款为基数,从2013年10月1日起至付清款项时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资金利息”为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支付工程劳务费1970878元,并以该款为基数,从2013年10月1日起至付清款项时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资金利息;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6560元,由***负担4023元,由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253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6929元,由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1-13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