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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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市黔江区绿泰农林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恒利盛商贸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500万元为基数,2016年5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且以年利率6%为上限); 二、驳回原告重庆恒利盛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被告重庆市黔江区绿泰农林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