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8,783.14元及利息(以18,783.14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从2015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并继续以18,783.14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受理费为42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87元,被告***负担23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3-25
发布日期 2021-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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