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天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泽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泽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2014年5月15日至2018年1月15日的租金1384463.72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每月欠付租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欠付之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重庆泽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 37255.2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58元,由被告重庆泽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上述支付义务时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9-09-16 |
| 发布日期 | 2020-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