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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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租赁费519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51900元为基数,按2020年11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0年11月10日起至偿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8元,减半收取54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 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02 |
发布日期 | 2021-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