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租赁费519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51900元为基数,按2020年11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0年11月10日起至偿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8元,减半收取54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

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4-02
发布日期 2021-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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