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州路支行
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
重庆庚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成知工贸有限公司
四川光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纠纷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庚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商业承兑汇票票据款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重庆庚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成知工贸有限公司、四川光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被告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8
发布日期 2020-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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