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结案通知书

发布于:2021-04-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全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桂0108执保475号

唐梓铭、林敏:

关于申请人唐梓铭与被申请人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根据已生效的(2021)桂0108民初1540号民事裁定书采取保全措施。

在保全措施实施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冻结林敏名下银行(邮政、建行)存款179223.98元,实际冻结31.4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3月31日至2022年3月31日止。

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延长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桂0108民初1540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上述措施实施保全,本案以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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