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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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永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雷波分公司 重庆市永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雷波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重庆市永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人民币429,66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重庆市永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用9,824.00元,由原告负担3,000.00元,由被告担6,82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