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麒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伟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贵州众横城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111民初10137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娇,北京市炜衡(贵阳)律师事务所,特别代理。

被告:贵州众横城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吴万彬。

被告:贵州伟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乌安臣。

被告:贵州麒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郭福兰。

原告***与被告贵州众横城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贵州伟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麒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高燕

人民陪审员杨大权

人民陪审员杨大德

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姚梅

裁判日期 2019-10-23
发布日期 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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