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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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贵州麒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伟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贵州众横城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111民初10137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娇,北京市炜衡(贵阳)律师事务所,特别代理。 被告:贵州众横城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吴万彬。 被告:贵州伟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乌安臣。 被告:贵州麒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郭福兰。 原告***与被告贵州众横城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贵州伟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麒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高燕 人民陪审员杨大权 人民陪审员杨大德 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姚梅 |
| 裁判日期 | 2019-10-23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