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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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0000元及利息,从2020年3月2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为10920元,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13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18 |
发布日期 | 2021-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