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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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涌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重庆千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市涌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420479.12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23397.66元为基数,从2017年4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8年4月26日止;以420479.12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2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该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重庆市涌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607.18元,减半收取3803.5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重庆市涌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09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