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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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四公里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四公里支行截至2019年7月7日尚欠的信用卡本金82142.21元、利息84849.41元、滞纳金3461.28元及分期手续费、取现费等费用10739.26元;并从2019年7月8日起,以82142.21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四公里支行支付至欠款付清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62元,由被告***负担(此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3 |
| 发布日期 | 2020-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