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津华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纬和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津华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上海纬和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车款1005467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1005467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同时,原告上海纬和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将车架号为LA9B2J5B0F0LG1065的车辆退回被告天津华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二、被告天津华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上海纬和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建店补贴40万元; 三、被告天津华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上海纬和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租金损失458333.33元; 四、驳回原告上海纬和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天津华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27644元,由原告上海纬和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070元(已交纳);由被告天津华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2157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