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屹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天津屹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994,811元及利息(利息以2,994,811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天津屹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保全申请费及担保费共计12,500元; 三、驳回原告天津屹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758元,减半收取15,379元,由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天津屹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清退,由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径付15,37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205元,由反诉原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5-23 |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