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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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合纵(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及违约金(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始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原告合纵(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名下车牌号为×××的车辆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和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 发布日期 | 2020-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