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90,000元、利息44,088元,合计234,088元,并以19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8%计算支付自2021年1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16元,减半收取计2508元,保全费1820元,保全保险费500元,共计4828元,由原告***负担128元,由被告***负担4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23
发布日期 2021-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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