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22253元(截止2021年2月21日),并支付自2021年2月22日起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还清借款本金100000元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20元,减半收取1410元,原告***负担42元,被告***、***共同负担13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14×××07,如逾期不交纳,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1-03-17
发布日期 2021-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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