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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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袁州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袁州支行信用卡62×××59消费款本金5684.73元,利息74.21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79.85元(时间截止至2020年12月24日),合计人民币5938.79元;以及自2020年12月24日以后的利息、违约金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至信用卡消费款本息全部付清之日止,由被告***予以偿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26 |
发布日期 | 2021-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