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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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欧维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市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津市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柳州欧维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38万元; 二、驳回原告柳州欧维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58元,减半收取计8779元,由原告负担169元、被告负担86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13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