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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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高世高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归还代偿款3000000元; 二、被告深圳市高世高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代偿款300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8年6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三、被告深圳市高世高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00000元; 四、被告***、***、***、***对被告深圳市高世高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高世高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五、原告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依法处分被告***、***名下抵押物【具体为:位于福田区红岭南路红岭大厦2栋(红梅阁)25A房产(深房地字第××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驳回原告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236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50元,各被告连带负担331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8-12-21 |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