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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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五金商贸城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五金商贸城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价款104,000元; 二、被告上海五金商贸城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利息(以104,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104,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能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1,270元,由原告***负担91元,被告上海五金商贸城有限公司负担1,179元(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15 |
发布日期 | 2021-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