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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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人格权案件执行 |
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沪0118执880号 申请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诉被告***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的(2020)沪0118民初343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明确:被告***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药费人民币194元、误工费4,960元。案件受理费104.85元,由原告负担60.53元,被告负担44.32元。届期,被告***未能履行义务。权利人***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与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于2021年2月9日前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现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及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被执行人因犯盗窃罪,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作出(2020)沪0118刑初80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作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并表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目前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鉴于目前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嵩 审判员 倪 鸿 审判员 孙佑正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 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4-08 |